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15号
当事人: 吕先荣
经营地址:东湖综合市场194-197号摊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湖综合农贸市场194-197号摊位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水产品销售。全程由当事人吕先荣陪同并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现场随机抽取了该店正在销售的泥鳅,送检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年9月3日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YCCJ2114571):“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检验标准为≤100(ug/kg),检验结果为348(ug/kg),不符合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的要求,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8月31日对吕先荣涉嫌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所抽检该批次泥鳅共购进4千克,销售了4千克,抽检样品2千克,购进价是21元/千克,销售价是28元/千克,货值金额为112元,一共获利28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泥鳅的相关购进单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行为。构成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原件)1份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原件)1份1页,共2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吕先荣现场检查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2021年9月3日,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YCCJ2114571)原件1份4页,检测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共3份6页,证明当事人泥鳅中兽药残留的残留量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书证;
3、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原件)1份1页,《送达回证》(原件)1份1页,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共3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4、2021年9月9日,当事人提交的负责人:吕先荣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1份1页,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1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今年受疫情影响,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已积极进行整改,并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目前已整改彻底。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5组证据,共13份1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正(¥28.00元);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
以上1、2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叁佰贰拾捌元正(¥328.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