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21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21号
当事人: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KM76M3D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集贸市场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曹世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集贸市场3号商铺的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定,你单位使用的电子秤误差值超过最大允许误差,初步检定为不合格。2021年10月25日,我局接到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813380143)显示,你单位使用的电子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你单位使用的电子秤经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为不合格,你单位对检定结果无异议,也不要求复检。由于你单位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没有证据证明使用不合格电子秤在经营过程中共计销售了多少商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计量检定工作人员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集贸市场3号商铺的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定,经初步检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2、2021年10月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1份3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云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结果通知书》发给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并告知该单位使用的电子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的书证。
3、2021年10月26日,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提交的《对电子秤检定结果无异议的情况说明》》1份1页,证明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对电子秤检定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的书证。
4、2021年10月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曹世文)1份2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使用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的书证;
5、2021年10月26日,当事人安宁曹世文鲜花椒鸡卤菜店提交的《请求减轻处罚申请》1份1页,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发生,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希望减轻罚款的书证。
6、执法证书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1〕8-12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1份15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使用检定不合格电子秤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1台。
2. 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正(¥5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11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