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世锦湾美容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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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安卫公罚[2021]第05号
被处罚人: 安宁世锦湾美容院(经营者:丁X线;性别:女;身份证号:5301571xxxxxx3524; 民族:汉;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丽景嘉园小区小区x幢x单元x号;联系电话:138888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xxxxxxx)
地址: 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欣和雅苑x栋x单元xxx室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存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欣和雅苑x栋x单元xxx室设置的
安宁世锦湾美容院经我局2021年10月9日现场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美容院正在营业并正在
为顾客做美容服务,经询问管理人员丁x得知该美容院从2020年6月开业至今还未办理公共
场所《卫生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1-10-09);
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10-09);
3、《询问笔录(丁x)》(2021-10-09);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以上事实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
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
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逾期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
议,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
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2021年11月10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