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2021〕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2021〕3号
云南安宁力立化工有限公司:
2021年7月4日,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滴水箐村的云南安宁力立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020年7月把冷却机和烘干机配套“旋风除尘器 重力沉降室”设施,改建为2个重力沉降室及水磨除尘,未向环保部门备案。
你公司把冷却机和烘干机配套“旋风除尘器 重力沉降室”设施,改建为2个重力沉降室及水磨除尘,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规定。
依据对南安宁力立化工有限公司从有利于环保的角度将旋风除尘改为除尘效率更高的水沫(湿式除尘),其监测结果店铺外,且于8月9日已完成备案,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为袋式除尘跟湿式除尘,重力除尘、旋风除尘已不列为可行技术。
2021年8月31日,我局召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_____ 执法证号:__________
执法人员(签名):_____ 执法证号:__________
联系人: 李 智
电 话:0871-68683769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金磷路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