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2021〕5号

发布时间:2021-12-01 17:48 浏览次数: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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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不予罚〔20215

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202172,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联合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的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脱硫石膏、水渣、磷石膏、砂岩等混合贮存场为半开放式大棚,地面未做防渗处理,未采取防溢流、贮存场周边未配套建设导流渠,场内未配套建设渗滤液收集池的问题,地面进行了硬化,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不外排现场由你公司安全环保主管李绍文进行了拍照取证,并配合监察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

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之规定。

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的物料全部在大棚内,并对地面进行了硬化,雨水进入雨水收集池,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根据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整改措施。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四条:“当事人有下例情形之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十五)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对适用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案件,应当在执法档案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之规定。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建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责令云南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并免除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及时整改,符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2021年8月31日,我局召开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案件审查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签名):_____ 执法证号:__________

执法人员(签名):_____ 执法证号:__________

联系人:  

话:0871-68683769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金磷路3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