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XX非医师行医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1-12-01 15:48 浏览次数: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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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11201123140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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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和XX(性别:女;身份证号:5332XXXXXXXXXXXX0789;民族:汉族;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联系电话:137XXXX5250):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查明你有下列违法行为:未取得处方权独立为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4份(和XX、熊XX、寸XX、王XX)、和XX开具的处方3张、《安宁残联眼科眼底镜照片》(熊XX)复印件、现场照片5张、和XX《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寸XX《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2份(和XX、王XX)、《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2021年12月1日

    我于    年    月    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