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30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30号
当事人:安宁项高珍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LTW16T
经营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A9-6、A9-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项高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8月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云南省安宁市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的安宁项高珍蔬菜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出具《检验报告》(NO:SC202110836)显示,抽检的小米辣项目镉(以Cd计,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8,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向该蔬菜摊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经查,2021年8月26日,安宁项高珍蔬菜摊从盐场市场批发车辆购进抽检不合格的小米辣3kg,进货价是7.5元/kg,销售价是8元/kg,货值金额24元。除2.5kg抽样检验外,其余小米辣已销售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8月2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NCP21530181330097)1份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CP21530181330089-0098)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监督抽样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9月30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2110836)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米辣抽检不合格的书证。
3.2021年10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4. 2021年10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书证。
5. 2021年10月1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的书证。
6. 2021年10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1年10月13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违法行为情况的书证。
8.《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2-2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安宁项高珍蔬菜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风险性、涉案产品数量和货值金额小,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及时整改违法行为,并提交了《整改情况报告》,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以上8组证据共16份24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