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1〕236号

发布时间:2021-12-03 10:51 浏览次数: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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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2021236

当事人:安宁邵晓翠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723UXF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村委会理工职业学院四食堂一楼10号档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邵晓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192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安宁市中医医院的报告,称有云南理工职业学院的三名学生有疑似食品中毒现象。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调查了解,该三名学生于2021928日下午在安宁邵晓翠饮品店食用豆花冒菜,称冒菜中混有虫子并能提供照片,随后经营者提供了三名学生吃到的菜品,发现该菜品中确实混有一只虫子。该冒菜店能够提供合法且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制作。经营者邵晓翠称该店证照已在变更现场共有工作人员5人,仅能提供2人的有效健康证,2人未办理健康证,1人已体检未领取健康证该店在众食安APP上制作了采购台账,现场有28个荤菜、21个素菜,能提供菜品清单。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发《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4-35号),并留有送达回证。2021928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1108日,经查,当事人持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变更为散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该店5名食品从业人员,已全部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并提供了食品原料的进购单据。该店接到学校通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才发现该冒菜里混有一只虫子,并立即将三名食用了该冒菜的学生送到安宁市中医院进行诊治,经诊断该三名学生为急性肠胃炎,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医院对三名学生进行诊治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经诊治后该三名学生已恢复健康。该份涉案冒菜销售价格为48元,故货值金额为48元,由于制作菜品所用食品原料、调料等难以估算成本,故违法所得等同于货值金额为48元。冒菜为即食食品,已被消费者食用无法扣押保存,只能拍照留存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928日,《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22021928日,《询问通知书》11页,2021108日,《询问笔录》14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32021108,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经营者邵晓翠的身份证复印件11、健康证复印件11页,证明邵晓翠为安宁邵晓翠小吃店经营者的事实;

42021108日,当事人提供的该店5名员工健康证复印件11页,证明该店员工持有有效期内健康证;

52021928日,当事人提供的928日上架菜品清单11页,2021108日提供的食材购进单据11页、食品原材料检验检测报告16页,证明该店所用食材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2021928日,当事人提供的混有虫子的冒菜照片11页,证明该店制售的冒菜混有异物一事;

72021928日,三名学生提供的安宁市中医院医院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病情诊断病历115页,证明案件来源;

82021108日,当事人提供的928日晚安宁市中医医院对三名学生的诊治费支付凭证13页,证明当事人全程积极配合医院对三名学生进行诊治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主动减轻危害后果;

92021108日,当事人提供的三名学生收到赔偿的收条11页,证明三名学生对当事人的赔偿及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102021108日,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1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1、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11组证据共1744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17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听告〔20214-13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全程配合医院对三名学生进行诊治并支付所有医疗费用,经诊治后该三名学生已恢复健康,同时对该店存在的问题提交了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捌元正(¥48.00元);

2、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伍拾贰元正¥9952.00);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1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