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3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35号
当事人:安宁融蕙苑餐厅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E41F47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振涛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年10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云南交通技师学院内的安宁融蕙苑餐厅进行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制售凉菜柠檬鸡,经核对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属于未经我局许可的经营项目,我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8-176号),责令其于10个工作日内(2021年11月1日前)到我单位及时变更经营许可,在此期间内停止凉菜制售经营活动,并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8-176号)给予当场行政处罚:警告。2021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责令改正情况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拒不整改,仍制售凉菜皮蛋及柠檬鸡,同时执法人员查看了食品留样及菜单。针对该单位拒不整改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2021年11月2日,对安宁融蕙苑餐厅涉嫌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责令整改的期间内仍然开展凉菜制售经营活动,同时在责令改正期限到期后,拒不整改,仍然未完成整改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及时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0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安市监责改通〔2021〕8-176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当处〔2021〕8-176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共4份6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并依法责令其改正的书证;
2. 2021年11月2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当事人拒不整改,仍然制售凉菜的书证;
3. 2021年1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留样记录表》1份1页,凉菜皮蛋留样照片2份1页,共3份2页,证明当事人制售凉菜事实的书证;
4. 2021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36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5. 2021年11月10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拒不改正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6. 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1年11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食品进货台账》复印件2份2页,证明当事人进购凉菜原料进行凉菜制售事实的书证;
8.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8-1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属学校食堂,所面向的消费群体为高校学生,高校校园内未经许可便擅自开展凉菜制售,风险较高,同时在执法人员发现其违法行为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性质较恶劣,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从重行政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8份22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