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47号

发布时间:2021-12-17 16:57 浏览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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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47

当事人:安宁李子芬蔬菜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NL0U94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综合市场T-73.74号摊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子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18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华西综合市场T-73.74号摊位的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现场负责人李子芬丈夫崇桧深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摊正在销售的小白菜,送检样品经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于2021928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C202110597):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标准为≤0.1mg/kg),检验结果为1.44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所抽检该批次小白菜共购进4千克,已销售了2.4千克,抽检样品2.6千克(按照销售价格购买),购进价是4/千克,销售价是8/千克,货值金额为32元,一共获利16元。当事人未能提供不合格小白菜的相关购进单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一)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1页,共2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李子芬蔬菜摊现场检查抽样的实际情况的书证;

22021928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0211059714页;2021929日我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执法人员将书面材料告知当事人,当场下发了检验结果《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20211-107号),11份,《送达回证》11页;对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共48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桂七芒果中农药残留含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后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20211015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1-10711页,《送达回证》11页;20211018日,当事人询问笔录12页。3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时间、地点,及进一步调查的经过,当事人对存在的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20211018日,当事人提交了安宁李子芬蔬菜摊《营业执照》的法人李子芬身份证复印件,11页;安宁李子芬蔬菜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页。共22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情况的书证;

5《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33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5组证据共142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113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11-107),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由于当事人违法无主观故意,造成后果轻微,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事实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安宁张红梅水果摊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一)的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正(¥3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