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1〕254号

发布时间:2021-12-21 10:06 浏览次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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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1254

当事人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LXWH961

经营场所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青龙小李白村

经营者李常富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819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位于云南省安宁市青龙街道办事处小李白村的经营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查,检查抽取饭店经营的1个批次纯包谷白酒1千克,抽样详情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DCZX215301810108BJZF),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2021091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01JD202109810)结论显示,该批次白酒各检测项中总酸(以乙酸计)检验值为:0.31g/lDBS53/007-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的标准值为:大于等于0.41g/l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202192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认定,一、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具体为:食品名称:包谷酒,购进数量:50千克,销售数量:20千克,生产日期:20209月,进购日期:202182日,进购价15/千克;销售价格:22/千克。共计1个批次。以上购进白酒30千克被经营者家人及朋友饮用。以销售价格22/千克,数量20千克计算,违法所得为440元;二、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无散装食品经营相关许可内容,在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营业执照》上无散装食品经营相关经营范围,在经营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和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819日《现场笔录1 3《国家食品安抽样单》(报告编号:DCZX215301810108BJZF11页,《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DCZX215301810108BJZF-0109BJZF11页,《昆明市2021年白酒小作坊专项监督抽检餐饮样品情况补充表》11页,共4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该饭店进行食品抽样检查的现场情况

22021915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01JD2021098101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书证;

320219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书编号:安市监告/鉴告字20217-02号)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食品检验结果已依法告知当事人的证明;

42021915日,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经营资质14页、202110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红芬进行询问调查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第1次)15页、当事人提供的与供货商微信截图18页,共317页,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白酒为安宁敏家酒坊所购进和当事人对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予以认可的书证

52021108日,当事人李常富委托代理人李红芬提供的当事人李常富授权委托代理证明11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1、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33页。证明委托人有权接受询问及处理相关事宜

62021108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红芬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202111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李红芬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的《询问笔录》13页,3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行为主体资格合法,食品经营许可在有效期之内、在经营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化之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符合法定执法人员要求。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122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安市监告〔20217-6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减轻处罚在经营事项发生变化时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作从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1839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安宁瑞青农家园饭店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及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1、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百元正(¥300.00元);

3、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百肆拾元正(¥440.0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

以上2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元正(¥174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12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