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1〕10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沁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6B4G5H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江东耀龙康城17幢6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熊健
接到市长热线电话受理交办单“上级交办(2021)24185(566431)”,市民反映:“安宁市太平镇恒大金碧天下小区1期旁边的工地夜间施工,噪音严重扰民。”经核实,市民反映的工地为吾悦陶然花园住宅小区项目,安宁市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日22时40分对该工地进行了调查。现场调查时,该工地正在施工中,现场有6辆混凝土罐车在拉运混凝土,现场正在进行一期7号楼桩基础混凝土浇灌,噪声排放较大。经调查核实,施工单位你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22时以后在该工地进行桩基础混凝土浇灌,未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明,未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也未在施工地点、附近小区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1年12月15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1〕10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沁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