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违法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14:11 浏览次数: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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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企业: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1年11月18日,我局接到安宁市县街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口头报告:“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接报后,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县街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1〕监察-18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监察-14号]。2021年11月18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依法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1﹞监察-18号]。

一、当事企业基本情况

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9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D2R74N,法定代表人杨嘉福,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雁塔村单门独院厂房。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材料、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销售;其他未列明制造业;建筑用石加工;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建筑工程;管道工程建筑;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二、执法检查情况

2021年11月18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县街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共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4条:(1)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2)企业无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记录;(3)企业无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生产车间安全警示标志不足,电线搭在钢架上。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监察-14号],责令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以上4项隐患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县街街道应急管理综合服务中心。

三、询问调查情况

2021年11月18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嘉福、公司负责人杨贵志、公司员工杨**、夏**4人分别进行笔录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4份。经笔录询问调查,杨嘉福、杨贵志、杨**、夏**均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四、违法事实

结合现场执法检查、资料调阅和调查询问认定,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五、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一)处罚依据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不存在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依法对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企业在接受和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各类规章制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二是扎实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要求如实做好记录;三是企业要强化负责人及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企业负责人以及员工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敬畏、守法纪;四是企业务必按照执法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现场警示标志等事故隐患,并在时限要求内提交整改报告。

七、相关证据资料

1.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1〕监察-18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监察-14号];

3.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26号];

4.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

5.安宁贵志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杨**、杨嘉福、夏**、杨**身份证复印件; 

7.杨**、杨嘉福、夏**、杨**调查询问笔录。




                     调查员:张镭、高健

                            2021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