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安全隐患管理类违法行政处罚案调查报告
当事企业: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1年12月15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共查出安全管理问题和隐患7项,其中:管理问题3项,现场隐患4项。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当天对该企业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基检记〔2021〕5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1〕70号]。2021年12月16日,经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李波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依法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1﹞基础-3号]。
一、当事企业基本情况
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2日,法定代表人:汪世海,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禄裱镇海湾村。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二、执法检查情况
2021年12月15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查阅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共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7条:(1)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操作规程;(2)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4)仓库堆垛靠墙距离小于0.5m,消防器材配备不足;(5)整经车间、捻线车间、织布车间粉尘涉爆区域电器、灯具不防爆;(6)织布车间粉尘清扫不到位;(7)员工在高处作业未进行作业审批,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1〕70号],要求企业于2022年3月15日前隐患问题完成整改。
三、询问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1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工作人员依法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厂长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李**分别进行笔录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12月20日,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机械维修工代**进行笔录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笔录询问认定,刘**、李**、代**均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予以认可。
四、违法事实
结合现场执法检查、资料调阅和调查询问认定,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导致出现安全隐患,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调查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五、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一)处罚依据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二)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海不存在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对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世海处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企业在接受和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一)、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三)、落实危险作业的审批,先审批再作业。
七、相关证据资料
1.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基检记〔2021〕51号],现场检查方案[(安)应急检查〔2021〕70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1〕70号];
4.安宁海祥劳保有限公司现场隐患照片;
5.刘**、李**、代**身份证复印件;
6.刘**、李**、代**调查询问笔录;
7.授权委托书;
8.任命书2份。
调查员: 李波、绪昱灼
2021年 12 月 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