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违规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13 09:42 浏览次数: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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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企业: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1年12月1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实施“云南氟磷项目一期年产2万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设备管道绝热和防腐工程”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存在作业票办理不规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的问题。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结合调查情况认定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存在违规行为。2021年12月1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1﹞监察-19号〕。

一、当事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

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5月28日,法定代表人赵洪湘,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中华路105号,该公司经营范围为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非标设备的制造安装;压力管道的安装;耐酸碱、槽罐及管道制造;工业设备筑炉工程;防火、防渗涂料专业施工;列管式换热器管束防腐;高压水清洗;化学清洗(不包括危险化学品)。设计、制造、销售:塑料板、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复合管、钢骨架复合管道及管件、玻璃钢设备及管道、非金属材料衬里、环保设备、机械设备、通用机械设备、石油化工机械整机及零部件、金属加工;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专业技术人员国内劳务输出及装卸、搬运;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1年8月9日,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管道绝热工程合同》(合同编号:FLDZ工程202108093565-03),合同约定由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万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无水氢氟酸项目设备管道绝热和防腐工程施工,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了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万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无水氢氟酸储槽除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实施方案》。

二、执法检查以及初步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1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调查核实,2021年11月30日,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张**、徐**、张**、孟**、尹**、赵**、张**、张**8人在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水氢氟酸储槽进行打磨作业,当天涉及打磨作业的罐体有2个,但是申请人宋**仅办理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业证编号2021113001)。在作业过程中,每4人成为一个作业小组对不同的槽罐实施打磨,打磨过程中携带了2个气体检测仪器(一个型号是KP836,机身颜色蓝色,检测气体类型为NH3、H2S、CO;另外一个型号是SS340-BX,机身颜色为黄色,检测气体类型为O2、CO、H2S),其中只有1个检测仪器符合当时的作业要求可以检测O2含量;同时,由于仅办理了一张作业票,作业票无法显示作业过程中对2个槽罐的O2含量实施检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不清楚,不会使用气体检测仪,班组安全教育未全员覆盖,班组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存在代签字现象。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项目施工安全实施方案》中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根据检查调查情况,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监察-17号】,要求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三、询问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1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办公室依法对公司作业现场负责人宋**、操作工人张**、徐**、作业监护人张**、孟**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1年12月3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办公室依法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湘进行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调查询问,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洪湘、作业现场负责人宋**、操作工人张**、徐**、作业监护人张**、孟**对2021年11月30日在云南氟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年产2万吨电子级氢氟酸项目无水氢氟酸储槽除锈工程项目施工中,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的违规事实予以认可。

四、违法事实

结合现场执法检查以及相关人员询问调查认定,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的违规行为,具体为:1.作业票办理不规范,2021年11月30无水氢氟酸储槽除锈工程项目施工涉及的有限空间区域为2个单独的储槽,但公司仅办理了1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作业证编号:2021113001)。2.员工作业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部分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因素和安全防护措施不清楚,不会使用气体检测仪,班组安全教育未全员覆盖,班组安全教育活动记录存在代签字现象。3.未有效对有限空间作业槽罐的O2含量实施检测,检测结果确认存在代签字问题。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五、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一)处罚依据

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二)处罚建议

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从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依法对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单位在接受和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强化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新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培训合格等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上岗作业。二是严格作业管理,加强企业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严格杜绝“三违作业”,坚决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三是加强公司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操作规程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作业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四是根据公司作业情况,配备符合要求的气体检测仪器,并对员工进行仪器的操作使用培训,确保会管、会用。

七、相关证据资料            

1.《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1﹞监察-27号】;

2.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设备管道绝热工程合同》(合同编号:FLDZ工程202108093565-03);

5.《项目施工安全实施方案》;

6.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班组安全教育活动记录》;

8.《安全技术交底》;

9.《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2021113001);

10.《提交案件材料收集清单》;

11.《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2.《调查询问笔录》(赵**、宋**、张**、徐**、张**、孟**);

13.身份证复印件(宋**、张**、徐**、张**、孟**);

14.受限空间作业区域现场照片;

1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监察-17号】;

16.云南鑫科新材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整改情况报告。

                     

        


                            调查员:张镭、高健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