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2号
当事人:安宁友缘包烧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E59140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金磷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吕瑞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2月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40号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安宁友缘包烧餐饮店在此地址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经核对其《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登记的经营地址为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金磷路21号,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针对该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便擅自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的问题,经局领导批准,2021年12月14日,对安宁友缘包烧餐饮店涉嫌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便擅自开展餐饮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由于搬迁的原因,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9日从草铺街道办事处金磷路21号搬至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40号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直至我所执法人员于2021年12月14日现场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时,其《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均未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办理《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便擅自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2月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书证;
2. 2021年12月14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8-38号)1份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3. 2021年12月1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当事人对其违法事实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4. 2021年12月1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的书证;
5. 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2页,证明当事人在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40号该场所租赁情况的书证;
6.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向当事人的丈夫送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8-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0份14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未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正(¥1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