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8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8号
当事人:安宁赢和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PJ56A86
经营场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昆华苑A区22号
经营者:唐金凤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重庆市荣昌县仁义镇永灵村5组40号
2021年10月2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单(编号:1530181002021102705211153),举报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昆华苑A区22号(赢和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2021年11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安宁赢和副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该经营部经营者唐金凤陪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面最后靠墙一排的调味料货架上发现有“金沙無意”郫县豆瓣酱1瓶(500g),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保质期为12个月;靠墙一排左侧货架最下方发现有“新太阳”小米辣4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执法人员当场扣押现场发现的5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5-5号)及《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5-5号)。2021年11月15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2021年11月16日上午,我局太平新城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了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经营者身份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留为证据。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的“金沙無意”郫县豆瓣酱5瓶和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8日的新太阳小米辣10袋。“金沙無意”郫县豆瓣酱每瓶进货价为4.5元,销售价为每瓶6元,其中2021年8月份之前销售出2瓶,有2瓶10月份售出,还有1瓶已被我局扣押。新太阳小米辣每袋进货价为0.5元,销售价为每袋1元,其中,2021年7月份前售出5袋,2021年10月份销售出1袋,其余4袋已被我局扣押。涉案商品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共销售过2瓶金沙無意”郫县豆瓣酱和1袋新太阳小米辣,货值为23元,违法所得为3.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所指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0月27日,编号为153018100202110270521115的举报单及举报件附件1份7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1年11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书证;
3.2021年11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5-5号)1份2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5-5号)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现场扣押的书证;
4.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3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经营主体资格的书证;
5.2021年11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昆明隆昌兰宇经营部销售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一般进货数量较少的书证;
6.2021年11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2021年11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书证;
7.执法证书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2〕5-1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期间届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在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查处,提供相关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7组证据共14份28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元伍角(¥3.5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沙無意”郫县豆瓣酱1瓶、新太阳小米辣1袋;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3两项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伍仟零叁元伍角(¥5003.5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