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法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1-21 10:04 浏览次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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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企业: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1年12月22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位于县街街道蜜江七号酒庄旁的一间仓库内疑似存放危险化学品。接报后,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核实,经核实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县街街道蜜江七号酒庄旁的一间仓库内存放有大量危险化学品。经现场勘查,现场存放有二氧化碳饱瓶97瓶,工业氧气饱瓶136瓶,氩气饱瓶9瓶,二氧化碳和氩气混合气饱瓶64瓶,乙炔饱瓶12瓶,饱瓶总数318瓶,且该仓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2021年12月22日,经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1﹞监察-20号〕。

一、当事企业基本情况

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8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杨小玲,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营业期限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22年10月18日,公司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沿川北路安宁国银诚信皮革经营部二楼。经营范围为丙烷、正丁烷、氧(压缩的)、氮(压缩的)、二氧化碳(液化的)、纳斯丙烷、纳斯天然气的销售;五金、建材的销售;焊接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书编号:云安应急经字[2020]0020〕,许可范围为丙烷、正丁烷、纳斯丙烷、纳斯天然气、纳斯混合气、乙炔、氧[压缩的或液化的]、氮[压缩的或液化的]、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经营方式为无仓储、代购代销,有效期为2020年9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

二、执法检查情况

2021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蜜江七号酒庄旁的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根据现场检查勘验结果以及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玲的陈述,确认现场存放的物质为二氧化碳饱瓶97瓶、工业氧气饱瓶136瓶、氩气饱瓶9瓶、二氧化碳和氩气混合气饱瓶64瓶、乙炔饱瓶12瓶,饱瓶总数318瓶(均为液态和压缩的)。且该仓库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现场无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1﹞危化-8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危化-60 号〕、《勘验笔录》〔(安)应急勘﹝2021﹞监察-12号〕各1份,责令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将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清理出库。

现实危险性分析:根据现场勘验情况,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现场存放的物品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且数量较大(乙炔饱瓶12瓶,饱瓶总数318瓶)。该储存仓库北侧紧邻人员密集场所蜜江七号酒庄(饭店),南侧有下石江村民房。

三、询问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3日,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玲、公司员工吴*进行询问调查,经现场勘验及询问调查认定以下几项事实:(1)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使用县街街道蜜江七号酒庄旁的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该仓库内及周边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不属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2)现场储存的二氧化碳饱瓶、工业氧气饱瓶、氩气饱瓶、乙炔饱瓶等危险化学品为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所有,饱瓶气体是从安宁梅塞尔公司购进,储存的目的是中转后拉走送给客户。2021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储存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存放的饱瓶已按要求全部清空,同时要求企业将剩余空瓶及时退回厂家,重新租赁符合安全条件的存放点暂时少量存放空瓶。

四、涉案物质说明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确定以下物质为危险化学品:第642项,二氧化碳(压缩的或液化的),别名碳酸酐,CAS号124-38-9;第2528项,氧(压缩的或液化的),CAS号7782-44-7;第2505项,氩(压缩的或液化的),CAS号7440-37-1;第2629项,乙炔,别名电石气,CAS号74-86-2。

五、违法事实

结合现场检查勘验、询问调查和资料调阅认定,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六、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监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依法对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处理建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无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依法对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单位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在接受和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企业务必按照执法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要求,立即清空违规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及空瓶;二是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合法合规经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三是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细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经营安全。

八、相关证据资料

1.《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1﹞危化-81号〕;

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1﹞危化-60号〕;

3.《勘验笔录》〔(安)应急勘﹝2021﹞监察-12号〕;

4.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现场照片以及执法记录仪记录视频;

5.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云南纳斯工业气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7.杨小玲、吴*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8.杨小玲、吴*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9.《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应急复查﹝2021﹞监察-17号〕


                         

                                                     调查员:张镭、岳立志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