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1-28 09:48 浏览次数: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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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5

当事人: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1583625D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王家营火车站旁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合院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喻成芳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

202010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辖区的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正在生产菜籽油。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生产的菜籽油销售给了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王家营火车站旁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四合院办公室的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为查清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无证生产的菜籽油流向,当日下午,我局将案件情况上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管辖,我局对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1640分,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持有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现场生产经营秩序正常,现场有国良滇厨香预包装桶装食用油品牌部分成品。

经对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和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内储存的菜籽油进行抽样送检,其中,存储在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03号油罐的22吨菜籽油和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厂内10号油罐内25.16吨菜籽油经抽样检验均显示,笨并[a]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酸价(KOH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向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购买菜籽油70吨,运往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存储47.16吨,另外22吨储存在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剩余的0.84吨为过磅、称量、运输过程中的偏差和损失。其中,不合格菜籽油数量为48吨,以每吨13000元的销售金额计算,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4000元。涉案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目前尚未投入生产使用,故无违法所得。相关联的顺吉隆公司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处,2021928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01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书对上述事实进行了认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菜籽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010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的笔录12页,记录了执法人员现场初步检查情况。

220201028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1页,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1页,共3份共3页,证明经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由喻国良负责该案件的调查至案件调查处置结束。

3202010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喻国良的询问笔录14页;当事人提供的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证照复印件14页、拟质押货物确认单11页、202081日至2020831日采购执行明细17页、过磅单12页,合计518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及涉案货物基本情况。

420201029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2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共17页,共29页,证明抽样情况及对应的油罐号,抽样基数等。

5202011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笔录14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期间告知书安市监检期告202017-5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36页,详细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告知情况。

6202011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2页(昆市监强字202005号)、财物清单:经开1812页,送达回证11页,共35页,证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

72020113日,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出库计量表15页、20201月至10月出库和入库明细表1148页、2020年菜油入库和出库明细15页、委托加工合同17页、授信合同19页、质权确认书11页、电子银行承兑汇票11页,共7份共179页,证明该70吨菜籽油进出库、质押、产权归属情况。

8202011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喻国良的询问调查笔录16页、现场拍摄打印的图片12页、《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1页,共39页记录了涉案菜籽油的相关情况及告知事项。

920201124日,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C20204018617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不合格报告移交单11页、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410页,证明储存在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10号罐内25.16吨菜籽油经检验不合格及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送达当事人签收的情况。

10、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C20204010114页,证明20201028日,我局对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存储在03号油罐的22吨菜籽油经抽样检验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120201224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1页、送达回证11页,共22页,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签收情况。

1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提供的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与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复印件11页,证明双方购销关系及相关情况。

132021125日,安宁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公司现代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的询问笔录复印件(安宁市公安局提供)1份共5页,证明该70吨菜籽油物权归属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

1420211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喻国良的询问调查笔录13页,证明喻国良对购销合同、质权确认书相关情况的说明。

152021129日,当事人提供《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11页、《关于利用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菜油进行质押融资的情况说明》12页,共23页,证明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涉案货物质押融资的情况说明。

16202124日,当事人提供《申辩申请书》11页,《行政申辩书》16页,共27页,证明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申辩其与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购销关系及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情况说明。

172021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喻国良的询问调查笔录14页,证明我局听取当事人喻国良相关陈述申辩并告知其案件中止调查的相关情况。

182021928日,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01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8页,证明法院认定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与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之间存在购销关系及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籽油合计48吨,货值金额62.4万元。

19202112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喻国良的询问调查笔录13页,证明我局告知喻国良案件恢复调查的相关情况和当事人明知云南顺吉隆油脂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20、执法人员张昆、杨天岗、吴尉、张卫国、罗旺球、杨绍东、武燕明、王明伟、车欢执法证复印件各11页,共99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书证。

以上证据20组,共5329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224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听告〔20211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喻国良于20211228日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行政申辩书》(以下简称申辩书),申辩书请求我局依法撤销安市监听告〔20211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申辩人不予行政处罚或降低处罚金额。申辩人认为:1、双愉公司和顺吉隆公司之间不是购销关系,而是借款关系。申辩人表示,实际情况为双愉公司用顺吉隆公司的原料菜籽油向银行提供质押,以双愉公司名义为顺吉隆公司向银行融资借款91万元。双方为符合银行对于质押物的审批要求而签订了《购销合同》,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2、处罚告知书认定双愉公司涉嫌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菜籽油合计48吨,并按每吨13000元的销售金额计算货值为624000元认定有误且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辩人认为其一,双方不存在购销关系;其二,每吨13000元的单价价格畸高,不符合市场同类型菜籽油的采购价格;其三,正因为涉案菜籽油是质押物,双愉公司无权擅自处分故原封不动储存至今。3、我局拟作出的罚款人民币31.2万元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认定双愉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处罚前提认定错误,否认双方买卖关系,故采购不成立。4、处罚告知书所认定的数量错误,单价错误,货值错误。申辩人认为,即便认定双方购销关系,但是不能直接套用明显远超市场价的合同价,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或根据市场价格认定单价,不高于同期市场4级成品菜籽油7340/吨,48吨货值不高于352320元。5、需要考虑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经复核,本案一方面有双愉公司质权确认书、出入库明细、质押合同、承兑汇票,四川天府银行贵阳分公司现代金融事业部客户经理询问笔录、银行提供的购销合同以及相关联刑事案件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双方购销关系这一客观事实存在。另一方面,相关联的顺吉隆公司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已被法院依法判处,我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一致,认定并无不当。我局在自由裁量上已予以充分注意,秉持过罚相当原则,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裁量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行政申辩书》事实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从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菜籽油一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属于首次违法,目前采购的70吨菜籽油无证据证实进入生产环节,更未流入市场销售,并未造成危害性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云南双愉商贸有限公司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20组证据,共53290,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元正(¥312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