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6号

发布时间:2022-01-30 09:50 浏览次数: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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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16

当事人:安宁市优质纯良米线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P0KAW0G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农贸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20211126我局执法人员从国抽平台领取抽样单编号为GC2153018170013、检验报告为NoSZCJ202111838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任务显示:20211118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位于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大屯新区农贸市场内TP-144\145摊位的安宁市优质纯良米线店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抽样检验,在现场负责人齐银陪同下随机抽取了该摊正在销售的水洗米线送检样品经云南三正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11120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编号:NoSZCJ202111838):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1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1201日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ZCJ202111838)、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安市监检告20211-92号),达了《询问通知》(安市监询通〔20211-92号),并留有送达回证。安宁市优质纯良米线店经营者齐银20211215日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11118销售的水洗米线 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小厂三队韭菜山466号)购进,当天共购进了45kg水洗米线,购进价格为2.6/kg留有当天购进单据,销售价格为3.5/kg其中2kg被抽检单位购走,剩余43kg当天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157.5元,故违法所得为4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1118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1页, 证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安宁市优质纯良米线店依法进行监督抽样的事实

220211120日,云南三正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ZCJ20211183814,证明当事人售卖的水洗米线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事实;

32021121日,执法人员送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11,《送达回证》11《现场检查笔录》12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事实

42021121日,执法人员下达《询问通知书》11页,《送达回证》112021128日,《调查询问笔录》13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52021128日,当事人提交:齐银身份证复印件11,健康证复印件1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1《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复印件1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62021128日,当事人提交昆明禾善禾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1,《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120211118日进货收据原件11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水洗米线进货渠道、购进数量及单价的书证

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以上7组证据共1723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11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1-61),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真查验供货方资质材料,能够提供进货单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佰元正(¥4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