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号
当事人名称: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K426R2B
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沙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敏沙
2021年11月1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包经营的昆明华吉鑫金属粉料有限公司昆钢瓦斯泥、瓦斯灰综合利用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生产,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回转窑排气筒排放口2021年9月24日小时均值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存在超标情况,最高超标0.14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在线监控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1月25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在线监测水污染物日均值、大气污染物小时均值超标(有毒、有害物质除外),超标倍数超过 0.1 倍,但均不足0.3倍,排放总量较少(小时烟气流量不足 1000标立方米的,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不足 5 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不足2000吨(工业污水处理厂)),及时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的;”。之规定。同时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三条:“ 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减轻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个旧市顺和工贸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