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21号

发布时间:2022-02-18 09:57 浏览次数: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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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21

当事人: 安宁友能文具店

主体资格证照:《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U8F33Q

住所住址):安宁市八街街道事处景秀路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友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2月2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安宁市八街街道事处景秀路73号的安宁友能文具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正在从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时由在该店负责人汤友标全程陪同,检查发现在该店商品销售区的货架上发现了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经现场核算,共计查获正在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6种商品,共计45/袋。物品情况详见安市监物清〔20213-20。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320,对查获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依法进行扣押。

经查,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在该店内经营区域的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6种,合计45/袋。经查,上述违法销售的过期食品商品销售情况如下撸串先锋烤肉串1/袋、香辣味筋道牛蹄筋18g/):0.5/袋、千丝派香辣味26g/):0.5/袋、独门拉丝爽22g/):0.5/袋、胡椒粉25g/):3/袋、Q弹魔芋18g/):0.5/袋。以上共计6种商品撸串先锋烤肉串21g/):26包、香辣味筋道牛蹄筋18g/):3袋、千丝派香辣味26g/):3袋、独门拉丝爽22g/):8袋、胡椒粉25g/):3袋、Q弹魔芋18g/):2袋,上述商品是从“昆明钦凯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当事现场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及部分进货单据,经统计上述违法销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共计货值金额为43元,因当事未进行销售记录,无法认定上述过期食品的销售情况,故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1年12月2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友能文具店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32012页、《财物清单》1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的送达回执11页,共34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友能文具店过期食品实施强制措施及相关财物情况的书证;

3. 2022年1月7日,当事提供的本身份证复印件1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页,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1页,共44页,证明当事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2022年1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下达的《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13-111页,《询问通知书》送达回执11页;202117,《询问笔录》33页,共5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2021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的照片,共2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处置情况的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向当事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11,告知当事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 1719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撸串先锋烤肉串26包、香辣味筋道牛蹄筋3袋、千丝派香辣味3袋、独门拉丝爽8袋、胡椒粉3袋、Q弹魔芋2袋;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理局

      20222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