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12号
当事人:安宁串湘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MX8XBXG
经营地址: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创业园立体停车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曹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1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对位于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昆钢创业园立体停车库的安宁串湘火锅店进行食品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食品库房内7桶麻辣牛油火锅底料(餐饮装,品牌:悦颐海,净含量:4.56千克,保质期12个月),其中2桶生产日期是2020年9月17日、1桶生产日期是2020年10月30日、4桶生产日期是2020年11月4日,截止2021年12月8日以上7桶火锅底料均超过保质期。经局领导同意,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2-12号)和《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2-12号),扣押7桶超过保质期的悦颐海辣牛油火锅底料(餐饮装)。经查,2021年8月26日,安宁串湘火锅店从昆明美滋味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购进20桶悦颐海辣牛油火锅底料(餐饮装)。该火锅底料的购进价是130元/桶,7桶超过保质期的悦颐海辣牛油火锅底料(餐饮装)货值金额910元。
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1年12月8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1年12月8日,悦颐海辣牛油火锅底料(餐饮装)的照片1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火锅底料的书证。
3. 2021年12月8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1〕2-12号)1份2页、《物品清单》(安市监物清〔2021〕2-12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现场照片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
4. 2021年12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的书证。
5. 2021年12月1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询问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的书证。
6.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供货商《营业执照》1份1页、《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1页、《销售出货单》1份1页,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的书证。
7. 2021年12月1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及经营者身份情况的书证。
8. 2021年12月16日,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1页,证明当事人整改违法行为情况的书证。
9. 2022年1月5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安市监延强决〔2022〕2-1号)1份1页及《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情况的书证。
10.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2-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火锅底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安宁串湘火锅店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涉案火锅底料的证据材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3(1)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以上10组证据共20份3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7桶悦颐海麻辣牛油火锅底料(餐饮装,净含量:4.56千克);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正(¥8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