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560089621W
地址:安宁市禄脿镇(工业园区)下禄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利荣
2022年1月24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原料堆场部分未采取覆盖措施;部分设置了围挡,但围挡高度明显低于物料堆存的高度,未起到有效防扬尘的作用。你公司原料堆场堆存的为磷矿石。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影像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2月16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祥丰金麦化工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