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6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0454391T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火龙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滨
2021年11月30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饲料生产项目正在生产,2t/h生物质锅炉正在运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开展执法监测,监测内容为2t/h生物质锅炉外排废气,监测指标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及烟气黑度,共4项。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2年1月3日收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1〕WZF182号),结果显示:依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即颗粒物排放浓度≤80mg/m3、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0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400mg/m3、烟气黑度≤1(林格曼黑度, 级)。本次监测2t/h锅炉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802mg/m3,超标1.01倍;颗粒物排放浓度411mg/m3,超标4.14倍。
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提交关于废气检测复测的申请,但并无证据表明监测数据存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情况;根据环保部《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中回复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均可作为环保监管执法的依据。经审议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复测申请。
2022年3月11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举行的听证会上,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被委托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安环监〔2021〕WZF182号)1份、听证笔录1份、听证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2月21日以(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你公司在2022年2月25日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2022年3月11日,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举行听证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578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289000元(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昆明湘大骆驼饲料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289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3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