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案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3-18 11:04 浏览次数: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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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企业: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

案件来源:2022年1月12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共计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8项。2022年1月17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执法人员依法向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危化0016号】,要求企业开展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情况移交监察大队。2022年1月20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1号〕。

一、当事企业基本情况

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万静,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罗百村,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溶解乙炔、氧气、氩气、氮气、二氧化碳的生产销售;液氧、丙烷、丙烯、汽油、柴油、纳斯增效丙烷、纳斯增效天然气、液氩、液氮、氢气、丁烷、甲烷、六氟化硫的经营销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昆)WH安许证字〔2011〕0008,许可范围是乙炔40万立方/年,有效期为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

二、执法检查情况

2022年1月12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组对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进行节前安全生产检查,专家组通过查阅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台账,对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共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8项(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如下:1.企业未提供元旦、春节及两会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安排的相关资料; 2.企业尚未组织开展元旦、春节及两会前的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 3.乙炔气柜无现场液位状态显示; 4.乙炔发生间(西南侧楼梯口)、电石中间库、气柜、压缩、净化区域入口未设置人员静电释放设施; 5.丙酮储罐钢支架未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四孔法兰未设置导静电跨接; 6.乙炔气瓶装车区设置的人体静电释放仪不符合规范要求; 7.液氧槽车停放在高压电杆侧,与槽车阀门箱不足 2米,乙炔气瓶装车区内停放未装阻火器的私家车辆;8.氧气、氮气、氩气、二氧化碳充装间大量气瓶安全附件不全,堆存在装车台上未固定,存在倾倒、坠落损坏瓶阀导致人员伤害和设备受损事故的隐患)。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专家检查汇总的情况下达《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危化0016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危化0016号】各1份,要求企业于2022年1月25日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2022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企业已完成7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其中一项因涉及设备采购,正在积极整改当中,执法人员根据复查情况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应急复查﹝2022﹞危化0016号】。

三、询问调查情况

2022年1月20日,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总经理万芳宇、行政人员何大辉、车间主任肖汝良、安全员周祥4人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经笔录询问认定:万芳宇、何大辉、肖汝良、周祥对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认可。

四、违法事实

结合执法检查结果以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认定,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五、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

(一)处罚依据

本案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二)处罚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的规定,不存在从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建议依法给予安宁凯达气体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当事企业在接受和履行相应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公司的实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强化乙炔生产工艺知识和技术要点的学习。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是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三违行为的管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三是强化对监管部门要求的落实力度,对监管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要认真对待落实;强化生产现场作业管理,特别是在电石储存使用、乙炔生产充装、卸货装货等环节的细节性管理。

七、相关证据资料

1.《节前安全检查意见表》;

2.《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危化0016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危化0016号;

4.《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2﹞监察-1号;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询问通知书》(安)应急询﹝2022﹞监察-1号;

9.《询问通知书》(安)应急询﹝2022﹞监察-2号;

10.调查询问笔录(万芳宇、何大辉、肖汝良、周祥);

11.身份证复印件(万芳宇、何大辉、肖汝良、周祥);

12.《整改复查意见书》(安)应急复查﹝2022﹞危化0016号。  

                


调查员:岳立志、高健              

2022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