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
2022年2月15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通过对企业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及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的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全员签订完成;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制定的计划开展,相应记录台账资料缺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记录台账资料缺失;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问题。我局基础科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基检记〔2022〕1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2〕4号)执法文书。2022年2月16日,局基础科将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2月22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2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2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普河村委会甸尾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孔石磊,聘任孔维为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主要经营范围: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预拌混凝土;企业管理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业;施工劳务。该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建材其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明: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2.孔**授权委托书1份;孔**、孔维、施**、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孔**、孔维、施**、杨**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昊恒砼业董事会文件1份(2021年董事会人事任命决议 昊恒〔2021〕004号);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文件1份(关于公司任命公司管理人员的决定)。
证明: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2021年3月28日,昊恒砼业委托孔**代表昊恒砼业董事会分管云南昊恒,任命孔维为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2021年3月28日,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任命孔维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任命施**为总经办副主任,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事务管理;任命杨**为生产部经理,负责生产部管理。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基检记〔2022〕19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2〕4号)各1份。
证明:2022年2月15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实施;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主要负责人未督促开展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执法文书。
4.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2022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各1份。
证明:该公司制定了2021年、2022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按照2021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应在2021年度开展10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2022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计划,2022年1月份应开展全体人员参加的“典型安全事故学习”。
5.全体员工培训教育记录表及签到表5份。
证明:该公司于2021年3月、5月、7月、8月和2022年2月开展了全员参加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其中2021年3月开展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5月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内容培训,7月开展《安全生产法》违法处罚条款解读,8月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2022年2月开展复产复工前培训。但是,实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按照制定的年度计划开展实施。
6.2022年公司总经理与财务部、材料部、技术部、经营部、总经办、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人和车队长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及附件安全考核细则各1份。
证明:该公司2022年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该公司未提供部门负责人与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7.生产设备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记录、生产区域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表各9份。
证明:该公司总经理在2021年1至9月开展了生产区域和设备的月度综合安全检查,但检查表中未记录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复查情况;公司未提供2021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生产设备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记录、生产区域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表;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存在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督促本单位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8.《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版)》1份。
证明:该文件中“2各岗位安全职责”中“2.1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所列的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落实;落实领导带班检查等。
9.《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二版)》YNHH-AQ-03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YNHH-AQ-29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份。
证明:制度汇编YNHH-AQ-03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中5.4.1明确“每年1月30日前,由公司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量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定考核标准。各部门负责人与下级管理单位及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确定考核标准”;制度汇编YNHH-AQ-29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中5.2.1明确“综合安全检查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综合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10.调查询问笔录4份(总经理孔维2份、总经办副主任兼安全员施**1份、生产部经理杨**1份)。
孔维证言:公司现有在职员工70名;孔维自2019年下半年由集团公司任命为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各项业务;公司每年找第三方对公司全员进行2-3次的安全培训,部分没有记录;公司无2021年9月份之后的月度检查台账记录;公司2022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只签订到部门经理,尚未签订到基层员工;对安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2022年2月15日下达的执法文书的内容认可。
施**证言:施**为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任兼安全员,负责公司人事行政、安全培训、整改的文件收集、协助创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司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只签订到经理级别,尚未与员工签订;公司复工前后总经理孔维没有带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且无隐患排查工作台账记录;2021年9月之后总经理孔维带队开展安全检查没有相应记录。
杨**证言:杨**为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兼任搅拌楼安全员,负责生产现场安全检查、应急处置;杨**已经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尚未与其分管的部门员工签订责任书;2022年日常的安全检查由部门经理带队组织开展,有部门检查记录,但无公司总经理孔维带队开展的安全检查记录。
三、违法事实
结合第4、5项证据,按照该公司2021年教育培训计划,应在2021年度开展10次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进行了3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按照该公司2022年教育培训计划,1月份应开展全体人员参加的“典型安全事故学习”,但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开展了驾驶员安全培训。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总经理孔维未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结合第6、9项证据,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YNHH-AQ-03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但在2022年2月15日、16日,我局基础科及监察大队检查时,该公司仅能提供公司总经理与财务部、材料部、技术部、经营部、总经办、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人和车队长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提供各部门负责人与分管部门员工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总经理孔维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且未按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结合第9、10项证据,按照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YNHH-AQ-29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该公司应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开展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但该公司未能提供第四季度的生产设备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记录、生产区域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表。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总经理孔维未按要求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7项证据,该公司总经理孔维在2021年1至9月开展了生产区域和设备的月度综合安全检查,但部分检查表中未记录检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成情况和复查情况;且该公司未提供2021年四季度的生产区域和设备的月度综合安全检查。以上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询问调查等认定,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主要负责人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按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安全生产管理违法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法对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孔维进行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处罚:(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依法对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裁量情节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孔维无从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处理建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孔维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万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的同时,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敬畏法律,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情况。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培训教育,并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规范整理相关台账资料;二是企业要及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三是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相关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四是企业要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六、相关证据及企业提供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2号];
2.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4.授权委托书;
5.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提告〔2021〕监察-23号];
6.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
7.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基检记〔2022〕19号];
8.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2〕4号];
9.询问通知书[(安)应急询〔2022〕监察-3号];
10.孔**、孔维、施**、杨**身份证复印件;
11.孔维、施**、杨**询问笔录4份;
12.孔**、孔维、施**、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3.昊恒砼业董事会文件[昊恒〔2021〕004号];
14.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任命公司管理人员的决定;
15.《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二版)》1份;
16.《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二版)》YNHH-AQ-03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制度、YNHH-AQ-29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份;
17.企业2021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8.企业2022年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19.企业2022年1月15日会议记录;
20.企业培训教育记录表5份(2021年3月、5月、7月、8月和2022年2月);
21.企业驾驶员安全会议及培训签到表(2022年1月、2021年1月、3月、4月、5月、6月、7月、9月、11月、12月);
22.企业2021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65份;
23.企业2022年公司总经理与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书8份(公司总经理与财务部、材料部、技术部、经营部、总经办、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负责人和车队长签订);
24.企业会议记录1份(2021年12月);
25.云南昊恒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纪要1份(2021年7月);
26.企业生产设备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记录9份(2021年1月-9月);
27.企业生产区域月度综合安全检查表9份(2021年1月-9月);
28.其他的企业相关自检自查材料。
调查员:岳立志、绪昱灼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