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3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2022040110351853088603 被处罚人(单位):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186*********99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04*************1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李炽伦进行诊断。 以上事实有李X询问笔录1份、董XX询问笔录1份、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为证、李XX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1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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