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3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3号
当事人: 安宁致越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N0U975U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商业中心(一期)N1-4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跃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1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然所执法人员根据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530181002022010131790818号)提交的线索,对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盐场商业中心(一期)N1-47号商铺“安宁致越副食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店负责人刘跃芬在场,执法人员在该商铺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山椒凤爪3袋,烤制鱿鱼2袋,香辣藕1袋,素牛板筋2袋,麻辣豌豆6袋,酸菜鱼3袋,兰花豆4袋,南瓜子3袋,花椒粉2袋,果汁茶2瓶,以上物品当场进行了扣押,开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31号)及《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1-31号),并向该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31号)。2022年1月17日,经局领导批准,对该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手机软件“易久批”APP平台上订购各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有工作人员送货上门,在销售过程中,未加强管理及时进行清理,导致部分食品过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月17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当场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26袋、饮料2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有10个品种,具体情况为:山椒凤爪3袋、每袋销售11元,烤制鱿鱼2袋、每袋销售8元,香辣藕1袋、每袋销售3元,素牛板筋2袋、每袋销售2.5元,麻辣豌豆6袋、每销售袋2.5元,酸菜鱼3袋、每袋销售9元,兰花豆4袋、每袋销售2元,南瓜子3袋、每袋销售4元,花椒粉2袋、每袋销售2.5元,果汁茶2瓶、每瓶销售5元货值金额134元。因当事人具体销售过多少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法核实,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1月1日,昆明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530181002022010131790818)1份1页,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2.2022年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安宁致越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2页,当场开具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31号)及《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1-31号)2份3页,《送达回证》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1份4页,共5份10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致越副食店进行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3.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2页,共3份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基本信息及经营地点的书证;
4.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3页,《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31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时间、地点、经过作进一步调查的书证;
5.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进货商品情况截图照片1份9页,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书证;
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1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1-3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到当事人非主观故意,事后积极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配合调查,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6组证据,共15份31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山椒凤爪3袋,烤制鱿鱼2袋,香辣藕1袋,素牛板筋2袋,麻辣豌豆6袋,酸菜鱼3袋,兰花豆4袋,南瓜子3袋,花椒粉2袋,果汁茶2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正(¥30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3月24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