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5号

发布时间:2022-04-12 09:25 浏览次数: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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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45

当事人安宁卡友小吃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NATQQ09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庄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奇生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庄5安宁卡友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小吃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餐饮服务

经查20215月至被我局查获时,当事人在未经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宝兴庄5从事经营餐饮服务其间由于当事人爱人腿受重伤,为照顾爱人,20215月至20221月,当事人小吃店一直处于半停业状态,直到202226日才恢复正常经营。其间共获利1000,货值金额3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31执法人员依法制作的现场笔录(原件)12页,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时间、地点、经过;   2202231《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原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已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时间、地点;

3、、202232《询问笔录》(原件)12页,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事实;

4、、20223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以上5组证据共810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 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告〔202211号《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从事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主动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的实际情况,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的规定,按照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对当事人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从事经营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元正¥100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仟元正(¥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元正¥60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4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