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脿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传罚﹝2022﹞02号 被处罚人(单位):安宁市禄脿卫生院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号:79285740-75301****A1001);社会信用代码:1253XXXXXXX2489;地址:安宁市禄脿街道新驿路21号;联系电话:135XXXX95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马XX;性别: 男;民族: 汉;身份证号码:5301XXXXXXXX0011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排放的医源性污水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466--2005)。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曾X)、现场照片4张、摄像一份、检验报告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的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 4月13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