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违规进行危险物品充装作业违法案调查报告
2022年3月9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地方专家对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区充装现场存在向液氩罐车充装液氧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当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危化003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危化0035号]各1份。2022年3月11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适用一般程序对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4号],调查情况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EGTQ6N,法定代表人李幼庆,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公司位于云南省滇中新区安宁市草铺街道,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开发、制造各种工业气体(包括特种工业气体)、医用气体;销售自产产品及同类商品;从事现场制气业务;提供相关的工程技术业务和气体运输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从事气体生产、存储、输送及应用相关的设备的租赁和销售。(以上范围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2018年10月22日至2048年10月21日;登记机关: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昆)WH安许证2021〔0003〕;主要负责人:李幼庆;单位地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安宁市草铺街道安宁工业园区石化循环产业园;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许可范围:氮〔压缩的〕(16万吨/年)、氧〔压缩的〕(1.2万吨/年)、氮〔液化的〕(2万吨/年)、氧〔液化的〕(8万吨/年)、氩〔液化的〕(0.3万吨/年);有效期:2021年07月09日至2024年07月08日;发证机关:昆明市应急管理局。
涉案危险化学品情况说明: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528项,氧(压缩的或液化的)CAS号7782-44-7;第2505项,氩(压缩的或液化的)CAS号7440-37-1。确定本案涉及的液氧、液氩均为危险化学品。
二、调查取证情况
1.《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当事单位的合法性。
2.李幼庆授权委托书1份;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对尧某的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李幼庆、尧某、张某某、罗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张某某、罗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张某某、罗某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证明: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厂负责人以及本案涉及的充装操作员、驾驶员、押运员人员身份以及从业资格。
3.云A·E8370、云A1742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云A1742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
证明:车辆和特种设备登记信息以及罐车核准充装介质为液氩等信息。
4.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违规混充现场执法记录相片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证明:2022年3月9日,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向液氩罐车(车牌号:云A·E8370、云A1742挂)充装液氧的违规行为。
5.《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危化003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危化0035号〕、《2022年第一轮专家检查意见表》各1份。
证明:2022年3月9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地方专家对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开展专家指导服务,发现该公司生产作业区充装现场存在向液氩罐车充装液氧等问题,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专家意见当场下达行政执法文书。
6.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槽车装卸管理制度》、《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各1份。
证明: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已经对槽车充装作业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要求进厂前必须按照充装检查表对车辆进行检查;要求充装介质与罐车涂装标志一致,设备须按铭牌上标注的介质专用。
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1份。
证明:2022年3月9日,由云南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托运、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装货的电子运单,车辆信息、驾驶员信息、押运员信息与执法人员核实的信息一致,所充装的介质为液态氧。
8.《移动式罐车装卸检查记录》1份。
证明:充装操作员李某某对罐车充装的检查情况。但通过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证明该检查记录表为李某某事后补填信息。
9.调查询问笔录4份(工厂负责人尧某1份、充装操作员李某某1份、驾驶员张某某1份、押运员罗某1份)。
尧某证言:证明1.尧某为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工厂负责人,负责工厂全面工作;2.尧某对公司2022年3月9日使用核准充装介质为液氩的罐车充装液氧的违规行为是知情的,为了公司生产的原因未进行制止。
李某某证言:证明1.李某某为公司操作二班班长,负责当班日常生产和槽车充装工作;2.2022年3月9日充装操作员李某某实施了向核准充装介质为液氩的罐车充装液氧的违规行为;3.实施充装作业前未对充装车辆进行检查;4.《移动式罐车装卸检查记录》为事后补填信息。
张某某证言:证明驾驶员张某某知道2022年3月9日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核准充装介质为液氩的罐车充装液氧的违规行为。
罗某证言:证明押运员罗某知道2022年3月9日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使用核准充装介质为液氩的罐车充装液氧的违规行为。
三、违法事实
根据上述证据证明:2022年3月9日,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车辆进厂充装前未对车辆进行检查、用核定为液氩的罐车充装液氧,存在违规(《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JB/T6898-2015)中“4.5.6”、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槽车装卸管理制度》中“槽车装卸前检查要求4”)进行危险物品充装作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法对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二)自由裁量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无从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处理建议
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建议对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扎实开展以下工作:
(一)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涉及本案违章操作的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备查。同时强化公司“三违行为”管控,严格杜绝“三违行为”;
(二)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必须深刻汲取教训,督促充装作业人员认真学习充装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充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检查流于形式、未检即充、混装、充装过程无人监护等行为发生;
(三)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公司在遵守规章制度方面是否存在执行不严格、不到位、流于形式等情况,严格查处“三违行为”;
(四)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坚决杜绝有章不循有令不止的违规行为。
六、相关证据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4号];
2.《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危化0035号];
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责改﹝2022﹞危化0035号];
4.《2022年第一轮专家检查意见表》;
5.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违规混充现场执法记录相片以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6.询问通知书[(安)应急询〔2022〕监察-4号];
7.尧某、李某某、张某某、罗某调查询问笔录4份;
8.李幼庆、尧某、张某某、罗某、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9.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对尧某、吕某某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各1份;
10.张某某、罗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
11.张某某、罗某从业资格证复印件1份;
12.云A·E8370、云A1742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
13.云A1742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1份;
14.授权委托书;
15.提交案件材料通知书[(安)应急提告〔2022〕监察-3号];
16.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单》复印件1份;
18.《移动式罐车装卸检查记录》复印件1份;
19.昆明安宁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槽车装卸管理制度》复印件及《低温液体贮运设备使用安全规则》相关规定。
调查员:张镭、岳立志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