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4-22 11:20 浏览次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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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安卫职罚﹝202201

被处罚人(单位)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安宁市人民政府连然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186*******99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5104*************1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对李X、赵XX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安排职业禁忌的员工王XX从事存在相关职业禁忌的工作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4份(李*、赵**、王**、董**)、劳动合同复件3份(李*、赵**、王**)、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5份(李*、赵**、王**、董**、陈**)、昆明鼎立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复印件1份、昆明鼎立医院出具的职业禁忌证通知书(王**)复印件1份、云南天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复印件1份、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排班表复印件1份、昆明三合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资发放表复印件1份、现场拍摄照片4张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七款之规定,决定子以你(单位)对李X、赵XX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安排职业禁忌的员工王XX在从事存在相关职业禁忌的工作岗位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综上处以合并罚款人民币60000元,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为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4月22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