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1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11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浩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XWTA21
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读书铺安宁耐火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吉
2022年3月4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年生产40万t预拌砂浆项目厂区道路未硬化,物料运输车辆通过时扬尘较大,钢结构厂房内生产区域地面上积尘明显,日常无组织排放管控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4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适用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52000元,减轻处罚的金额为:26000元(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浩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