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17号

发布时间:2022-04-27 16:22 浏览次数: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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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17

当事人名称云南滇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5275615A

地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城邦小区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超

2022321日夜间2256时,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城邦小区旁的石安公路修路工地,夜间施工,噪声严重扰民。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夜间及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安宁石安公路入城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包单位: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施工道路全长3200米,为城市主干路;工程地址:安宁东收费站至螳螂川新大桥。20213月开工,计划202212月完工。公司负责施工和平大道至螳螂川新大桥段,施工道路全长1600米。现场调查时,安宁石安公路入城改造工程项目在施工中。现场在进行建筑垃圾的装车、清运,现场有一辆挖掘机在挖掘、装车,有七辆渣土车在运输,现场噪声排放较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主城建成区内,禁止在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生产工艺需要连续作业的除外。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业的区域和时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规定

局于20224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17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滇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伍仟元(1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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