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第二中学行政处罚决定书2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安卫水罚[2022]03号 案发单位(人): 安宁市第二中学;地址: 安宁市八街街道勤学路;联系电话:1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沈*;性别: 女;民族: 汉;职务:法定代表人;卫生许可证号:安卫水证字[2020]第5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29F;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出厂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GB5749-2006)。 以上事实有《产品样品采样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检验报告》1份、《授权委托书》1份、《现场取水照片》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的规定。现依据《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5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