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9号
当事人:安宁明立卤味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75G64U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3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执法人员对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26号的安宁明立卤味坊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1.恒泰焦糖色DS001,2瓶,规格为2kg/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2.恒泰焦糖色DS001,7瓶,规格为2kg/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3.爱普牌焦糖色DS-036,3瓶,规格为2kg/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7日,保质期为12个月。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仅有1瓶开封使用,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主动进行现场销毁。2022年3月16日,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所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是从官渡区陈玉燕副食经营部所购进,上述不同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的进货价格是一致的,均为13.33元/瓶,12瓶货值金额共计159.96元,当事人为方便结算实际支付160元。当事人已开封并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加工制作,并未单独售卖,同时,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涉嫌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所加工的卤制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3月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2年3月16日,涉案食品添加剂现场图片及当事人现场销毁图片2份1页,证明涉案食品添加剂情况及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现场销毁的书证;
3. 2022年3月16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的《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8-2号)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共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4. 2022年3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负责人:汤云)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作坊负责人汤云作进一步调查询问以及汤云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5. 2022年3月17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工作人员:罗双全)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作坊工作人员罗双全作进一步调查询问以及罗双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6. 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份1页,负责人汤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工作人员罗双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共4份4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及其工作人员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2年3月17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1页、供货方资质2份2页,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添加剂的合法进货渠道,以及单价、数量的书证;
8.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8-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共16份20页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对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正(¥7500.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