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49号

发布时间:2022-05-05 09:26 浏览次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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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249

当事人:安宁明立卤味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75G64U

住所(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316日,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草铺所执法人员对草铺街道办事处麒麟村委会下麒麟村126安宁明立卤味坊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作坊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1.恒泰焦糖色DS0012瓶,规格为2kg/瓶,生产日期为202012日,保质期12个月;2.恒泰焦糖色DS0017瓶,规格为2kg/瓶,生产日期为20201128日,保质期12个月,其中1瓶已开封使用3.爱普牌焦糖色DS-0363瓶,规格2kg/瓶,生产日期为202067日,保质期12个月因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仅有1瓶开封使用,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主动进行现场销毁。2022316,经我局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涉嫌所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是从官渡区陈玉燕副食经营部所购进上述不同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的进货价格是一致的,均为13.33/瓶,12货值金额共计159.96元,当事人为方便结算实际支付160当事人已开封并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主要用于加工制作,并未单独售卖,同时,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提供涉嫌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所加工的制品的生产记录和销售台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项十八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及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316《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现场检查及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

2. 2022316日,涉案食品添加剂现场图片及当事人现场销毁图片21,证明涉案食品添加剂情况及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对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进行现场销毁的书证;

3. 2022316日,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给当事人《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8-2号)11页、送达回112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要求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进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4. 2022317《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负责人:汤云)1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作坊负责人汤云作进步调查询问及汤云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5. 2022317《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工作人员:罗双全)13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该作坊工作人员罗双全作进步调查询问及罗双全对其违法行为予以认可、无异议的书证

6. 2022317日,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11负责人汤云身份证复印件11页,工作人员罗双全身份证复印件11页,44,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情况及其工作人员身份情况的书证

7. 2022317日,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复印件11页、供货方资质22,共33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食品添加剂合法进货渠道,以及单价、数量的书证;

8.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419向当事人下达《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告〔20228-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以上8组证据1620已记录在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三十六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

1. 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正(¥7500.00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