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淳和油墨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2

发布时间:2022-05-07 11:16 浏览次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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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编号:2022050712412453088603

被处罚人(单位)云南淳和油墨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政府禄脿街道办事处***村;联系电话:150*******20 ;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性别:女;民族:汉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未对劳动者李金荣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李XX、陈XX)、照片2张、(李XX、陈XX)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10日内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安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