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5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5号
当事人:安宁春溪副食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81MA6Q9J176B;
住所(住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新站下古屯村9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何建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2022年3月7日,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将安宁春溪副食品经营部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一案移送我局依法调查处理。为查明事实真相,2022年4月15日经初步核查后,办案机构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年3月7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新站下古屯村93号商铺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时,被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规格为红河(硬88)26 包、红塔山(硬经典)33 包、红河(软99)9 包、红塔山(硬经典100)21包、云烟(硬云龙)3 包、云烟(细支云龙)3 包、南京(炫赫门)12包、红塔山(硬新势力)16 包、玉溪(软)14 包、中华(硬)4 包、云烟(软如意)19 包、云烟(软珍品)29 包、红河(软甲)20 包、云烟(紫)48 包、利群(新版)30包共计贰拾伍个品种贰佰捌拾柒包,违法经营总额为人民币叁仟捌佰叁拾元正(¥3830元),查获时未取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7日《案件移送函》(安烟移〔2022〕第19号)1份1页,证明案件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书证;
2.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7日《移送案件调查报告》1份1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案件处理整个过程的书证;
3.2022年3月17日《移送报告表》(安烟移〔2022〕第19号)1份2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案件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的书证;
4.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3日《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查获现场检查的书证;
5.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3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安烟存通〔2022〕第19号))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2〕第19号)2-3号)共2份2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法告知的书证;
6.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3日《询问通知书(存根联)》(安烟询通〔2022〕第19号))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2〕第19-2号)2份2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询问调查的书证;
7.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3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安烟存处通〔2022〕第19号))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2〕第19-3号)2份2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已获证据如何处理的书证;
8.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12-10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询问调查的书证;
9.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3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1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8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11.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3日《卷烟价格证明》2份2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总额核算的书证;
12.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4日《移送财物清单》(安烟移〔2022〕第19号”1份1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移送财物证据材料的书证;
13.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年3月10日《移送材料清单》(安烟移〔2022〕第19号”1份1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移送证据材料的书证;
15.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16.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的书证;
17.《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2-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以上16组证据共21份29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销售卷烟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上缴财政。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