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安委办有关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全市露天矿山、尾矿库、洗选厂、采掘施工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22〕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1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31号),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安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深刻汲取相关行业领域事故教训,并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相关工作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压紧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坚决防范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分六个阶段: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即日起至2022年5月底。
(二)行业主管部门全面自查自纠阶段
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三)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全面督查阶段
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四)州(市)安委会办公室重点抽查阶段
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五)省安委会办公室督导检查阶段
2022年6月1日至党的二十大结束。
(六)市安委办(市应急局)“回头看”检查复查阶段
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全面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2年5月底)
1.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召开大检查、大整治动员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每一个车间、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的员工都熟知大检查内容和要求,确保大检查工作在本企业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本企业全员、全岗位参与大检查工作。
2.有关企业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自纠,组织专业人员,逐条对照本方案要求和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附件)开展大检查、大整治。检查整治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紧盯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和部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形成自查报告,建立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含尾矿库、选矿厂)应做到100%。上级企业应主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下属矿山开展逐矿检查,既要查硬件条件、也要查管理制度。该上级整改的问题隐患要主动担当、主动领责,该下级矿山整改的问题隐患要督促整改到位,要重点解决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人员配备不规范,安全投入不到位,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重大问题,切实做到依法生产,合规经营。
(二)行业监管部门层面自查自纠(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应急管理部门:1.是否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是否把各类非煤矿山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明确每座非煤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和风险等级,确定直接监管的矿山名单,明确每座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责任,并在矿山公告、向社会公告。2.是否对高风险矿、停产停建整改矿、长期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待关闭矿、已关闭退出矿等按要求明确驻矿盯守或安全巡查人员,明确岗位职责。3.是否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抽查检查。4.是否按照要求督促辖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5.是否加强与气象、水利等部门的联系,掌握天气趋势变化信息,准确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是否把安全度汛作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重点开展督导检查。6.监管执法检查前是否提前开展风险研判,确保每次执法检查真正抓住重点,防止简单化、“一刀切”等粗放式检查。7.矿山安全监管力量和专业监管人员、执法经费、装备等是否满足工作需要。监管力量不足的,是否采取聘用技术检查人员、聘任社会监督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力量。8.应急管理部门和各矿山企业是否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接报消警—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处置风险监测预警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市交通运输局、安宁市供电局、各街道办事处是否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函〔2022〕15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2〕54号),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于2022年4月20日印发的《安宁市打击盗采矿产资源违法活动和矿山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是否严厉打击矿山“一证多采”、非法盗采、以采代建、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三)市应急管理局全面督查(即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大检查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工作,结合“三年行动”目标任务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检查。坚持“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在督促企业开展大检查大整治的同时,组织对矿山企业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督查,确保通过大检查圆满完成“三年行动”确定的目标任务。通过大检查建立安宁市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纳入安宁市“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督促企业切实消除隐患,切实整改问题,做到安全生产。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检查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落实情况。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实际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隐患防控责任。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素质是否满足实际需要,全员岗位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草台班子”“挂名矿长”、主要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等问题。
二是检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按照规定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
三是检查重大灾害超前治理情况。非煤矿山是否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水、火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
四是检查尾矿库综合治理情况。尾矿库企业是否编制并严格落实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尾矿库“头顶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企业是否建设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按时接入应急管理部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尾矿库企业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汛期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五是检查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情况。是否开展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责任,是否依法清理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采掘施工企业和外包工程项目部。是否对合法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承包单位是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严格追究资质方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颁发资质的违法违规线索是否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存在不顾自身力量、安全生产条件盲目承接矿山相关业务的情形,是否对下属企业及分包单位等关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是检查是否存在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擅自回采尾矿,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行为。
七是检查非煤矿山防汛度汛措施落实情况。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和选矿厂)是否落实安全度汛措施,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事故;非煤矿山企业是否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修订汛期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防汛物资及设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开展汛前、汛期和汛后安全检查,落实“责任、机构、人员、物资、预案”,强化汛期值班巡查与应急救援,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八是检查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各矿山企业是否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矿山企业地面危险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工。
九是检查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纳入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范围的数据信息能否与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联网对接。
十是检查安全生产隐患举报查处奖励情况。是否在矿山入口或者工业广场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举报奖励公告牌。是否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是检查各矿山企业是否存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情况。
十二是检查各矿山企业开展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防疫等情况。
(四)市应急管理局“回头看”检查复查阶段(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
市应急管理局对前期全面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复查,对整改推进慢、效果差的企业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各相关单位、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宁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各相关部门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纠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过程纵向要建立省、市、县三级贯通、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横向建立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气象、电力等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并加强与企业的沟通联络,确保本次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二)严格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纳入“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并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各企业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宣传警示。各单位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自查不到位、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等突出问题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四)严格监管执法。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凡存在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隐患又屡教不改的,要严处重罚;非煤矿山发生事故而整改不彻底且事故防范措施无效的,要坚决惩罚,必要时,视情节纳入“黑名单”管理。
(五)加强信息报送。一是请各非煤矿山企业在每月30日前,对照本次检查内容开展的自纠自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二是各矿山要将本矿山所有区域隐患制作成“一张清单”并进行公示,清单至少包括隐患名称、隐患内容、引用规范标准、责任单位和人员、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结果、销号时间、验收情况等内容。三是各企业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及整改过程要及时录入省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网址:http://220.163.82.253:9200/)进行闭环管理。
附件: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安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