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5-20 10:07 浏览次数: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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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2022051716195353089303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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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马**(性别:男;身份证号:53032************6;民族:回族;地(住)址:安宁

市太平紫荆堡小区;联系电话:159*****021):




  本机关于20220517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马**未取得处方权独立为患者开

展诊疗活动并开具处方。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张**、马**、李**)、现场照片4张、摄像为证。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

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

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陶X


王X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盖章)





执法证号:

YKM38785

YKM38641


2022年5月17日















































  我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本决定书,卫生监督员在处罚前已向我(单位)告知了权利,并

听取了我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签名:

马**















2022年5月1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