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违法案件的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2-05-22 10:09 浏览次数: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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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组织专家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和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安全管理问题和36项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0033号)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2〕5号)。2022年5月5日,局基础科将该企业涉嫌违法行为移交监察大队依法调查处理。2022年5月7日,经安宁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张镭审核,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杨瑾批准,决定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案号:安应急立〔2022〕监察-6号)。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涉案单位基本情况

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9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安白公路1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范凯辉,任命程贵川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工作;注册资本壹仟贰佰陆拾万元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K86C88Q;主要经营范围:土木工程建筑业;钢结构工程;建筑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环保工程;特种工程;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金属结构、金属门窗的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金属材料、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的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国内贸易、物资供销。

二、调查取证情况

1.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2年5月6日由公司提供的员工名单1份;

证明: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该公司在案件调查当日共有员工292人。

2.范凯辉、程贵川、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主要负责人程贵川任命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

证明: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接受调查询问人员的身份;公司任命程贵川为公司总经理、实际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2022年5月7日,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凯辉授权委托程贵川全权代表该公司配合案件的调查和处理。

3.《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0033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2〕5号)及《安宁市重点工贸企业隐患清单》各1份。

证明:2022年4月26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基础科组织专家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安全管理台账资料和企业生产现场的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安全管理问题和36项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下达执法文书。

4.《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1份;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3份。

证明:该公司提供了50名焊工作业人员由人社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未按要求提供焊工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提供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提供了2021年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复印件40份,未能提供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供了张某某、曹某某、陆某某3人的电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5.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35份;

证明:该公司于2022年2月份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35份,其中公司与总经理程贵川签订责任书1份,总经理程贵川与安质部经理张某某签订责任书1份,其他部门负责人与班组长签订责任书33份。

6.调查询问笔录8份(总经理程贵川笔录2份,安质部经理张某某、安质部工作人员徐某某、行政办公室主任李某某、一分厂剪版工徐某某、四车间电焊工胡某某、维修工刘某和笔录各1份)。

程贵川证言:两年以来一直任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人事、经费、生产等;代表公司与下属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营钢结构加工,公司有安质部、机修部、技术部、行政财务部和生产部,作为总经理只与安质部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没有与其他部门负责人签订;生产部各分厂负责人与下面的班组长签了责任书,但没有与员工签订;公司安质部有张某某、王某某、余某某,其他车间主任、厂长兼职管理安全;公司有焊工50人左右,只持有人社部门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公司2022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尚未制定;对4月26日我局组织专家到该公司进行检查的结果签字认可;对公司生产现场存在的隐患部分采取了防范措施,还有一些隐患因自身知识不足未能及时发现。

张某某证言:2021年5月1日任职该公司的安质部经理,对整个车间的安全生产全权负责,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公司有专业焊工有四五十名,焊工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王某某和余某某3人,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有各分厂厂长;对4月26日我局组织专家到该公司检查查出的问题清楚、认可;公司有4个电工,曹某某、张某某和陆某某取得了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刘某某没有取证;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覆盖全员,未覆盖公司全部部门;公司未制定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徐某某证言:2021年4月到该公司工作,3个月后任职安质部工作人员,负责整理安全生产资料;公司2022年4月新招员工十余人,组织了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部分员工培训考试因为不会写字会由公司安排代写,2022年4月份招工的胡某某、赵某某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试题”为徐某某代写;公司2022年总经理程贵川与安质部经理张某某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各分厂厂长与班组长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其他人员没有签订;4月26日我局组织专家到该公司检查当天陪同专家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对发现的11项管理问题清楚、认可;公司2022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没有正式制定实施。

李某某证言:2019年4月到该公司工作,现任职行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后勤、采购和接待客户;公司2022年4月份招工十到二十人,不清楚这些人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2022年行政部门未与公司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不清楚公司哪些部门和人员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4月26日专家到该公司检查查出的问题隐患都清楚。

徐某某证言:2022年4月25日到该公司上班,是该公司一分厂剪板工;上岗前的4月26、27、28日共三天接受了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后进行了口头提问考试,写着他名字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试题的试卷不是徐某某自己写的,考试时是照着试卷进行提问,基本回答不上来。

胡某某证言:2022年4月到该公司上班,是四分厂电焊工,上岗前接受了班组长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后没有进行考试,没有做过试卷,写着他名字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试题的试卷不是胡福财自己所写;六七年前取得过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来没有再参加复审培训。

刘某某证言:2021年6月到该公司上班,是该公司维修工,主要负责车间设备维修,包括拆装电机螺丝、更换行车轱辘等工作。来这家企业后未从事电工作业,上岗前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但未组织考试;对自己的岗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风险不清楚,不记得是否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违法事实

结合第1、2、4、5、6项证据,该公司有员工292人,2022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35份;公司任命程贵川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2022年程贵川只与安质部经理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与其他部门负责人没有签订;生产部各分厂负责人与班组长签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没有与其他员工签订。以上证据证明程贵川作为该公司总经理未按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结合第3、4、6项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我局执法人员向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贵川、张某某收集案件取证材料,该公司未提供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以及第6项证据中程贵川、张某某和徐某某证言,证明程贵川作为该公司总经理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结合第6项证据中徐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和刘某某的证言,证明该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应付了事,未按规定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比如徐某某、胡某某)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均未能实际通过考试合格后就上岗作业。

结合第3、4、6项证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执法人员向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贵川、张习海收集案件取证材料,该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焊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结合程贵川、张某某和胡某某的证言,证明该公司焊工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上岗作业。

结合第3项证据、第6项证据中程贵川、张某某证言,证明公司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对于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36项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均予以认可,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结合现场检查、资料查阅、询问调查等认定,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主要负责人程贵川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对新进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程贵川未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

本案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获取的各种资料文件和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摁手印或者盖章。

四、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一)处罚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贵川进行处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处理。

(二)裁量情节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公司总经理程贵川无从轻、从重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三)处理建议

1.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贵川的处理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程贵川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针对公司存在的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分别裁量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建议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可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合并行政处罚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0000元以上130000元以下罚款。以上三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建议依法对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合并处罚。

五、整改要求

结合整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的同时,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敬畏法律,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再次出现类似违法情况。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时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企业制定的培训计划开展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规范整理相关台账资料。全面从严管理新进员工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针对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新进人员一律不允许上岗作业。二是企业要及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考核。三是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整改措施,实现安全生产事故闭环管理。四是要求企业认真对照国家特种作业目录梳理本企业存在的特种作业工种,严格执行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情形发生。五是企业要举一反三开展隐患排查,严格按照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并形成书面材料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安宁市应急管理局。

六、相关证据及企业提供资料

1.立案审批表[(安)应急立〔2022〕监察-8号];

2.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授权委托书1份;

4.现场检查记录[(安)应急现记〔2022〕基础0033号];

5.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安)应急基责改〔2022〕5号];

6.安宁市重点工贸企业隐患清单1份;

7.案件现场取证材料收集清单;

8.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委任书1份;

9.主要负责人任命书1份;

10.云南贵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厂、二分厂、三分厂、四分厂、五分厂和后勤人员名单1份;

11.企业2022年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35份;

12.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13.张某某、曹某某、陆某某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各1份;

14.范凯辉、程贵川、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5.程贵川笔录2份,张某某、徐某某、李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调查人员:张镭、岳立志、绪昱灼

2022年5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