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7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7号
当事人:安宁朴坊百货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30181MA6MU2EW81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金色时代广场4幢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达
身份证号码:***********
2022年4月7日,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色时代广场安宁朴坊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服装、鞋帽、箱包、针织品、礼品、饰品;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陈列柜上摆放“淘气猴”软性亲水接触(美瞳)及“海俪恩”沁爽隐形眼镜护理液,以上两个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你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未经核准经营的“淘气猴”软性亲水接触(美瞳)及“海俪恩”沁爽隐形眼镜护理液进行依法扣押,2022年4月8日经安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对你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4月8日,安宁朴坊百货商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达到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602室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23日成立,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5月到至今购进50对“淘气猴”软性亲水接触镜(美瞳),购进价格48元/对,销售价为68元/对,截止于4月7日共卖出36对共计2448元;2021年8月到至今购进48瓶“海俪恩”沁爽隐形眼镜护理液,购进价格8元/瓶,销售价格为23元/瓶,截止于4月7日共卖出29瓶共计667元。以上2产品货值金额为4504元,违法所得为1155元,库存涉案商品已于2022年4月7日被执法人员当场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7日,《现场笔录》1份2页、现场检查图片1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2022年4月7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2页、《场所/设施/财务清单》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涉案物品的事实;
3、2022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1份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页,证明该经营户负责人陈达接受调查的事实;
4、2022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购进单据1份1页、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
5、2022年4月8日,《询问通知书》1份1页、《送达回证》1份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的事实;
6、2022年4月8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当事人承认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事实;
7、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6-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7组证据共13份16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询问,积极如实回答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按照合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1)对当事人作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淘气猴”软性亲水接触镜(美瞳)28瓶(14对),“海俪恩”沁爽隐形眼镜护理液19瓶;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伍元正(¥1155元),上缴财政;
3、罚款:伍仟元正(¥5000.00元),上缴财政。
以上2、3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陆仟壹佰伍拾伍元正(¥6155.00元),上缴财政。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