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城管罚〔2022〕12000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安城管罚〔2022〕120000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2-05-23 |
处罚内容 | 安宁市凡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涉案企业积极配合执法、主动接受询问调查,处置建筑垃圾小于100方且未偷排乱倒,案件危害程度较小,未造成恶劣影响等,本机关决定给予安宁凡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以下处罚: 1. 责令其立即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2. 处罚人民币5000元罚款(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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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 0.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
违法事实 | 安宁凡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2022年5月5日上午,安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工作巡查中发现:在安宁市太平新城松鼠屋1号路工地门口有车辆(云AK7358、云AK3150、云AK8178)涉嫌未经核准擅自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经查,安宁凡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在未经核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安宁市太平新城春山明月施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运输处置。此运输处置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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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