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1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16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29301175A
地址: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浸长村委会浸长一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国君
2022年3月4日,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屠宰场未进行生猪屠宰。我分局委托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臭气浓度进行了采样。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于2022年3月14日收到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东面1#点位10:37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1、12:42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2、14:47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4;厂界南面2#点位10:43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4、12:47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5、14:54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1;厂界西面3#点位10:45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8、12:53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5、15:00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7;厂界北面4#点位10:49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7、12:59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9、15:07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17,最高排放浓度为厂界南面2#点位12:47时臭气浓度(无量纲)为25。经查阅该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浓度限值为20无量纲。
你公司本次超标因子为厂界臭气浓度(无量纲),排放区域为非工业区,废气类别为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污染物超标倍数10%以上不足50%,你公司在收到检测结果后采取了停产整治措施,在整改期间停止活猪进场。你公司近期无群众投诉情况,未造成社会影响。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检测报告1份以及听证笔录1份、听证报告1份等证据为凭。
根据上述情况我分局于2022年4月16日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向我分局递交听证申请书,并于2022年5月10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305会议室参加我分局主持的听证会。
听证会上,你公司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你公司提出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在进行布点检测时,厂界东面及厂界南面的监测点位位于厂界之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公司认为检测点位应当位于厂界之外。
针对上述问题,我分局高度重视,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亦针对上述问题出具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陈述:厂界东面为猪毛晾晒区及污水处理区,原定厂界外监测点低于厂界围墙,并与民房相连,原定厂界外监测不具备技术规范;厂界南面为临时养殖区,厂界邻蔬菜大棚及民房,厂区比地面界外地面高出3米,原定厂界外监测不具备技术规范;厂界西面为砖砌围墙与其他厂相连,原定厂界外监测不具备技术规范;因此,根据“《HJ905-2017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4.2.1条款:被测周界无条件设置监测点位时,可在周界内设置监测点位,原则上距离周界不超过10米”。及“《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附录C2.1.1条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米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根据标准,为采集到有代表性样品,遂将监测点移至厂界内,并取得上述监测数据。
经我分局再次核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检测位置布点符合法律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第十三条:“ 《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322000元,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罚款金额为:203400元)。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万家康生猪屠宰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陆佰元整(118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