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17:37 浏览次数:90
字号:[ ]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202222

当事人名称: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086362167W

地址: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西元观音塘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孔倩

2022421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公司厂界4个检测点无组织臭气排放浓度进行了现场采样。采样时,你公司正在生产。2022426日,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YNFY2022042011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公司厂界4个检测点无组织臭气排放浓度最大值为44(无量纲),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规定的标准限值20(无量纲)。2022426日当日,环境执法人员接到转来的检测报告后依法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局于202251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22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三条 《昆明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中未将本规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作为个性、共性或修正裁量因素考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确定处罚金额与法定处罚幅度最高或最低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或增加罚款金额。从重和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处罚幅度范围内适用的行政处罚,从重、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或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的,应根据主要情节综合考虑适用处罚之规定和自由裁量计算明细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为:435000元,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法定处罚幅度最高罚款金额差额的30%的幅度内,最终确定减少罚款金额169500

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云南鹏程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伍仟伍佰265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持我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