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4号

发布时间:2022-05-25 09:55 浏览次数: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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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监处罚〔202254

当事人:安宁名鑫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30181MA6Q54E686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EA0-8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新军

居民身份证:***************

联系电话:**************

住址:**********************

2022425日,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将安宁名鑫副食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一案移送我局依法调查处理。我局依法扣押烟草专卖局移送物证。其中扣押了卷烟共计个品种贰拾叁条。为查明事实真相,2022425日经初步核查后,办案机构呈报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2022426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进行了询问调查。

2022413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山海泉农产品交易市场EA0-81商铺从事卷烟零售经营活动时,被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查扣规格为中华84mm15条、云烟(软珍品84mm1、云烟(紫)84mm1玉溪(软)84mm1、云烟(软如意84mm1、红塔山(硬经典10084mm1条、红塔山(硬经典84mm1条、山茶84mm2共计个品种贰拾叁条,违法经营总额金额合计人民币柒仟柒佰肆拾元整¥7740.00元),查获时未取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5《案件移送函》安烟移〔2022〕第2711页,证明案件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的书证            

2.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5《移送案件调查报告》12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案件处理整个过程的书证

3. 2022415《移送报告表》安烟移〔2022〕第2712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调查取证、案情分析和案件处理过程及法律依据的书证

4.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检查(勘验)笔录》12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被查获现场检查的书证

5. 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安烟存通202227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227-2号)22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法告知的书证;

6.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询问通知书(存根联)询通202227及《送达回证》(烟送202227-222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询问调查的书证;

7.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安烟存处通202227及《送达回证》(安烟送202227-2号)22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告知当事人对已获证据如何处理的书证;

8.云南省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2022413《询问通知书安市监询通〔202220及《送达回证》21页,证明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询问调查的书证;

9.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询问笔录》14页,证明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进行询问调查的书证;

10.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426询问笔录》13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作进一步调查询问的书证;

11.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卷烟价格证明》22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经营卷烟总额核算书证;

12.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13《移送财物清单》(安烟移20222711页,证明烟草主管部门依法移送财物证据材料的书证;

   1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425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制〔202212-15号)12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212-1511页,证明证明执法部门依法行扣押书证。    

14.汤新军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的书证

15.汤新军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1页,证明当事人有营业执照的书证

16.云南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2页,证明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及执法证有效期的书证。

17.云南省安宁市烟草专卖局2022425《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复印件13页,证明本次扣押卷烟真假。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5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12-1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以上17组证据共2434页已记录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鉴于当事人2021122日(安市监罚〔202111)(其中案值金额460元,处罚款1000元)2021723日(安市监罚〔2021177)(其中案值金额1845元,处罚款800元)、2021818日(安市监罚〔2021180)(其中案值金额2615元,处罚款1300元)一年内因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的行为行政处罚过3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从重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无证经营销售卷烟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柒拾元整(¥3870.00元),上缴财政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