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9号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59号
当事人:安宁迎丰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351825717A
住所(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温泉路口世纪广场一楼大厅
法定代表人:杨文
身份证件号码:***************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安宁市连然街道办事处温泉路世纪广场一楼大厅的安宁迎丰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后厨操作台旁置物架上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邓川速溶全脂甜奶粉1袋(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21年7月13日,保质期6个月),家乐香蒜裹粉调味料1袋(净含量800克,生产日期2021年1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在面点专间的冰柜内发现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红绿丝蜜饯1袋(净含量170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日,保质期4个月),以上食品原料均已开封,至我局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因为数量小、用量少,购进来源和日期已无从查证。购进价格分别为邓川速溶全脂甜奶粉:15元/袋,家乐香蒜裹粉调味料:26元/袋,红绿丝蜜饯:5.5元/袋,当事人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6.5元。因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餐饮加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份1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4月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安市监强措决〔2022〕17-3号和安市监强措决〔2022〕17-4号)、《场所/财物清单》(安市监物清〔2022〕17-3号和安市监物清〔2022〕17-4号)和《送达回证》共4份8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2022年4月1日,《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及《询问笔录》共3份5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通知当事人询问及询问调查的相关情况。
4.2022年4月1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共3份3页,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
5.2022年4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2页,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情况。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1页,共4份4页,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书证。
以上证据6组,共17份34页,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5月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安市监罚告〔2022〕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你公司涉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涉案货值金额较小,且当事人已认识到自身存在问题,态度诚恳,积极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并书面提供了整改报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七)3. (1)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邓川速溶全脂甜奶粉1袋、家乐香蒜裹粉调味料1袋、红绿丝蜜饯1袋;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交通银行安宁支行(代收机构名称:交通银行安宁支行,地址:安宁市百花东路10号,户名: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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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法制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