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1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安卫放罚﹝2022﹞01号 案发单位(人):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址: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山水融城B31、B32幢1-7号商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178L;联系电话:0871-68****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性别:女;民族:汉族;职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530***********212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武**、李**)、处方笺复印件11张、《太平新城万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单复印件11张、现场照片6张和摄像1份、DR使用记录复印件1份、武**《放射医学技术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现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农业银行安宁市大屯新区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宁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 月27日 |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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