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1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安生环罚字〔2022〕21号
当事人名称:安宁天富经贸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816921177
地址:安宁市草铺街道办事处草铺村民委员会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兴东
2022年3月29日上午10:12时许,接到安宁市公安局石江派出所电话通知: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石江消防中队后山场地上倾倒了建筑装修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安宁市公安局石江派出所、安宁市城管局、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社区、下石江村小组等人已在现场。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环境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及时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你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22日下午、3月25日晚上,在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石江消防中队后山场地上擅自倾倒了4车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含有废旧保温棉、废旧编织包装袋、废旧遮阴网、废旧滤布等。
以上事实,有安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提供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拍摄照片1份、影像资料1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分局于2022年5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安生环罚告字〔2022〕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撒、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之规定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1年版)》自由裁量计算明细(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为7200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
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安宁天富经贸有限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仟捌佰元整(6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 到富滇银行将罚款缴至昆明市国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分局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
2022年5月25日